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以下程序办理外地转诊:
一是经本市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是病人病情严重,经本市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由于技术、设备和其他原因而不能诊治的。
具体如何办理外地转诊手续,有以下两条规定:
第一,符合外地转诊条件的病人,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报医保中心审批方可转往外地就医;
第二,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外地转诊规定办理手续的,须于转诊后7天内补办。
关于外地转诊费用如何审批报销,有以下几条规定。
一是外地转诊的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患者出院后凭外地转诊审批申请表第一联、出院证明、报销凭据送医保中心审核,审核确定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外地转诊期间,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三是转诊病人只报销经核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病人人住超标准病房,到经营型医疗单位诊治和使用自费药、自费项目范围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四是凡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同意而自行转诊、自找医院、自购药品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