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工伤赔偿栏目:工伤赔偿人,工伤赔偿金额,工伤赔偿原则,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义务人,工伤赔偿权利人,工伤赔偿主体,工伤赔偿机关,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探讨,发生工伤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非法用工单位如何支付工伤赔偿,工伤待遇赔偿计算,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工伤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工伤私了协议无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等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
未给员工买保险,工伤怎么赔?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仲裁及另案审理,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李宿与渔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渔具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渔具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为李宿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在李宿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公司不支付,则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公司日后偿还。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合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十分常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私了"。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请求钢材经营部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工伤赔偿纠纷。虽然李某因超过时限无法认定工伤,但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仅为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因此丧失向侵权人主张工伤赔偿的权利。
工伤员工在仲裁期间不幸离世,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朱某甲诉某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本案系一起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典型案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前提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实践中,职工宿舍能否作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存在一定争议。朱某乙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请假返回公司宿舍短暂休息,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
公司与挂靠人聘用司机没有劳动关系,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未获赔偿,公司已注销,职工如何维权?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组织者,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发生破产、注销或解散等法人人格灭失时,该“劳动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受《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和保护。本案中,陈某受伤在前,公司注销在后,用人单位的股东刘某、周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明知工伤劳动者陈某未获得理赔,却将公司解散、清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理应由刘某、周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工伤赔偿的20个法律问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发生工伤怎么办?应该赔多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缴纳了工伤保险且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关于工伤的20个法律问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超龄职工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两个一次性待遇吗被申请人无需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关于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应当继续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对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中司机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车辆挂靠问题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因其中涉及主体较多且劳动关系难以认定。造成了驾驶车辆的司机发生权利侵害时维权难,提起民事侵权还是劳动维权一时间难以界定。本文将对于上述问题一一为大家解析。
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具有必要性的,可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效力?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工伤保险未报销部分的费用由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未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单位须担责吗?层层分包活动中,工头雇佣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时,虽然不能确认劳动者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可以确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也是一个搜集证据的过程,可以为下一步工伤认定程序打好基础。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一方面,可以从根源上避免因劳动者工伤、工亡等引发纠纷,另一方面,亦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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