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地区人民因冬寒而生活困难的,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应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吗
情景再现
赵某夫妇两人靠务农为生,他们的两个孩子都在上小学。一天夜里,赵某一家吃完晚饭后,都在沙发上看电视节目。突然房顶的灯泡颤动了几下,紧接着茶几上的水杯溢出了水,赵某意识到可能要发生地震,于是迅速带着妻子和孩子跑出了屋子。果不其然,就在一家四口刚刚跑到院子的空地上时,地面连同房屋就开始剧烈晃动。顷刻间,房屋就开始裂缝,进而屋顶的瓦片不断坠落下来。地震过后,赵某家的房子已被震塌了,好在家人都没有受伤,赵某打算和同村的几个好兄弟合起伙来修房子,开始新的生活。但是,此时已接近入冬,又赶上寒流,天气异常寒冷,根本无法施工,居住困难一时难以解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应该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吗?
依法解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受灾后是否可以得到基本救助的问题。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此外,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所以在本案中,赵某一家在遭遇地震这一自然灾害后,无法重建房屋,出现寒冬季节生活困难情况,这种情况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依照相关的规定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
条文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总结提示
当遭遇突发的自然灾害后,受灾地区的人民又接连因冬寒或者次年春荒而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受灾地区的人民可以获得最低的基本生活救助,缓解生存压力,尽快渡过难关,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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