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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案件快报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裁定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建筑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 陪老板孩子玩耍时员工摔伤,谁担责
    日期:2024-10-25 点击:8次

    陪老板孩子玩耍时员工摔伤,谁担责帮助他人看管孩子是举手之劳,还能很好地促进彼此关系,但倘若在帮老板看管小孩过程中受伤,这种行为是提供劳务服务还是情谊行为?受伤后又该如何赔偿?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黄女士要求老板承担80%赔偿责任的诉求。

  • 已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执行程序中不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日期:2024-08-27 点击:10次

    已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执行程序中不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 民警的警号到底能不能强行拍摄?法院判了
    日期:2024-07-27 点击:31次

    民警的警号到底能不能强行拍摄?法院判了上诉人张越因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行初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乡村政府工程层层分包 小工摔伤责任如何分担
    日期:2024-07-10 点击:20次

    乡村政府工程层层分包 小工摔伤责任如何分担姚某作为工程承包人,与柳某作为接受劳动一方应对刘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乡政府作为发包人对刘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村委会系乡政府的代理人,应由被代理人乡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刘某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姚某、柳某共同赔偿50%,由政府赔偿30%。

  •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死亡 其继承人是否能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4-07-09 点击:6次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死亡 其继承人是否能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能作为被执行人。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在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强制执行,可将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按法律程序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

  • 执行法院对于执行款项的冲抵顺序具有决定权,不能固守“先息后本”原则
    日期:2024-07-07 点击:11次

    执行法院对于执行款项的冲抵顺序具有决定权,不能固守“先息后本”原则对于执行的款项抵充债务的具体顺序,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执行工作的任务、目标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站在有利于及时实现生效裁判内容和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予以确定,不宜简单地根据前述规定确定,避免执行中持续、不当地扩大义务并导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利益失衡。本案中,南平中院、福建高院以前述民法典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直接确定“先息后本”的清偿原则,并未在进一步明确案件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执行中的特殊要求及案件具体情况适当确定清偿顺序,存有不当。

  • 通过上级法院指令其他法院执行实质化解积案
    日期:2024-07-03 点击:11次

    通过上级法院指令其他法院执行实质化解积案本案原执行法院在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因各种原因长期未能作出案款分配方案,导致当事人多次、常年申诉信访,符合指令执行的法律规定。上级法院依法将案件指令由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系利用交叉执行方式化解执行积案和执行信访的创新举措,有利于案件的实质性推进和矛盾的有效化解。

  • 上级督促执行三级法院协同发力妥善执结积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日期:2024-07-03 点击:14次

    上级督促执行三级法院协同发力妥善执结积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该案被执行人山西某饭店本身经营困难,但案件久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满,债务也越滚越大,矛盾逐步加深,执行法院受到各方面压力较大。通过开展交叉执行,由上级法院督促执行并与执行法院协同执行,能有效排除各方干扰强力推进执行,同时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促进各方达成和解。

  • 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相要挟,要求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不构成敲诈勒索
    日期:2024-06-29 点击:26次

    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相要挟,要求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不构成敲诈勒索被告人来福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也未实施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形式剥夺或变相剥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日期:2024-06-27 点击:11次

    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形式剥夺或变相剥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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