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网劳动关系栏目:劳动关系的确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保险代理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车辆挂靠营运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论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权,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应聘后的劳务关系及受伤赔偿问题探讨,用他人身份证建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等。
特殊情况下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者,与用人单位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范某入职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其在被告单位为单位职工准备早中晚三餐,被告单位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
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承包协议排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更好的进行内部经营管理,会选择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这也就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出现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主张与劳动者之间是承包关系,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从而引起仲裁或诉讼。
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劳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认可,双方之间并未发生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不存在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的纠纷,故该类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系较为典型的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提成等问题引发争议的案件。虽然网络直播行业可能与传统行业中劳动关系的履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判断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甄别,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不具备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不构成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不对沈某直播时间段进行限定,也未进行劳动管理,只需沈某完成约定直播时长即可,沈某对传媒公司人身从属程度弱。关于计酬方式,双方按直播收益比例分成,沈某收入直接与其直播收益挂钩,沈某对传媒公司经济从属程度弱。由此,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对沈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具有明显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的,应认定具有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外卖全职配送骑手,接受宁波公司考勤排班等劳动管理并依托平台获取稳定收入来源,双方具有人格及经济从属性。张某某不具备个体工商户实质要件,电子承揽协议亦未实际履行,张某某请求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确认其与宁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宁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群聊“找工作”男子劳动关系与居间关系“辩不清”劳动关系与居间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居间关系虽然都是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动,但两者提供劳动的性质是不同的。居间关系是一种中介关系,居间关系的一方(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和他人所订立合同的履行,只是作为中间人提供一种媒介服务。而劳动关系所提供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中提供有偿的劳动”。这一区别决定了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指示命令权,劳动者有服从的义务。但在居间关系中,居间人只需要交付工作成果即可,人身自由程度较高,不存在明显的从属性。
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场合,确认劳动关系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往往成为核心争议。
关于外卖骑手与饿了么外卖配送服务商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于专职骑手,还可根据外卖平台的经营模式不同分成两类。“饿了么”和“美团外卖”的经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自营模式和加盟模式。自营模式又可称直营模式,一般表现为平台公司直接招录外卖骑手,也即骑手个人与平台之间直接发生关系,平台公司一般会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平台公司对从事服务的外卖骑手采取同传统企业一样的管理,骑手即劳动提供者从平台获得劳动工具或相应工作条件,按照平台要求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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