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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不缴社保无效,企业被判补缴社保

日期:2017-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1:企业不为业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败诉

2000年10月,张小姐进人福州某药业公司销售部做业务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张小姐每月销售收人提成方式支付工资。2008年8月19日,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聘通知》,因公司业务改革,原有工作岗位取消,自8月31日起,公司对其停薪解聘。

办理离职手续后,同年10月21日,王小姐向福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药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00元,补缴2000年10 月至2008年8月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2009年3月,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药业公司应为王小姐办理失业保险,并交纳2000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的失业保险费4610元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9500元。

药业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王小姐只是公司的业务员,按销售提成获得收人,不属于公司正式职工,公司不应该给她办理社会保险。

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公司与业务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张小姐在就职期间,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相应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法驳回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员工申请不缴社保无效,企业被判补缴社保

2007年5月,35岁的李某应聘到石家庄市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李某向公司提交了“因本人家庭和经济的原因,暂不交社保"的书面意见,单位因此一直没有给她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2009年4月底,李某因病休假,但单位通知其去对账,被她拒绝,不久她就接到了公司一份劳动关系已解除的通知。

合同期限未满,就被企业解约,李某在气愤中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保等。

仲裁委对李某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当庭提交了李某当年写的书面申请,认为“她是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员工作出书面承诺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因为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是不可免除、放弃的。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社保。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李所欠工资3600元,并缴纳小李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

律师评点

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承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依法缴纳相应比例的社会保险。但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劳动者往往因为怕丢饭碗而不敢向单位提出要求,企图将其寄托于用人单位的自我“矫正",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在出现相应情形时所能享受到的相关社保待遇。

因此,法律一方面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为员工补交、赔偿相应损失和罚款等。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权利救济措施,发生争议后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费的:一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为自己补缴少缴或漏缴的社保费。二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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