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 众子女未赡养丧失继承权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家庭养老的压力,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子女在家庭生活各方面都应给予老年人积极的扶助,特别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众子女多年来对老人不闻不问,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在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大力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其受遗赠的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夫妻名义同居,能否继承对方遗产?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但未正式登记结婚,当一方离世后,另一方能否继承其遗产?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杨某某在同居男友黄某突然离世后,擅自利用黄某的手机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余万元,该笔款项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城市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后,对因房屋引发的行政纠纷,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区分其户籍转换时间并结合继承房屋时间的先后予以分析。如果继承房屋时仍为农村产籍,之后变为城市户籍的,具有原告资格。如果农业户籍转为城镇产籍后继承房屋的,则其只能就宅基地上房屋享有权利。房屋存在的,具有原告资格。房屋翻盖或者灭失的,则丧失诉权。
执行共同遗嘱 尊重逝者遗愿二审承办法官对谢某进行了专程走访,了解到老人提起诉讼是为了确定遗嘱效力并保障其执行,避免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引起纠纷。二审判决后,承办法官给小丽书写了一份家书,希望小丽作为谢某唯一的孙女,能够体谅老人的良苦用心,尊重老人处置财产的真实意愿,对老人多加关爱,维系亲情。
王某诉李小某等继承纠纷案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婚前约定程序合法,能够反映李某对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愿,本案应尊重李某对自有房屋的处理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即案涉房屋由李小某继承所有,王某在房屋居住至去世之日;李小某不得在王某生前处置房屋,王某亦不得在居住期间利用房屋获利。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综合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关系程度、遗产情况及被告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原告分得案涉房屋60%的份额,被告分得案涉房屋40%的份额。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是基于正义、扶助的理念,让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取得部分遗产,以此倡导公平、互助的价值取向。
张某一诉赵某等继承纠纷案本案例是涉及民法典中新遗嘱形式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遗嘱指的是以录像机、照相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的遗嘱,这种遗嘱既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也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影像,相比于录音遗嘱更为直观,也更容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弥补了以往继承法中关于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未规定的空白领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为顺应时代变化,呼应社会需求,《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为实践中的新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本案对打印遗嘱从形式要件到内容要件逐一分析,依法认定其法律效力,既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树立了弘扬家庭美德的价值取向。
父亲、奶奶相继去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奶奶的遗产?自己作为韦某玉的孙女,因为父亲周某明先于奶奶去世,涉案房产属于奶奶的遗产,其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是合法继承人,并且奶奶在世时,每年生日及节日其均有前去看望,奶奶晚年住院期间,也经常买水果到医院看望,其尽有赡养义务,理应分得遗产。
共同遗嘱系真意 应当尊重并履行夫妻共同遗嘱作为特殊的遗嘱形式体现了夫妻对双方共同所有(或)其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由处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遗嘱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应当贯彻“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只要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效力。夫妻共同遗嘱中夫妻作为遗嘱一方是一个整体,其作出的处分财产的意思本质上符合自书遗嘱的特征。
代位继承出新规,侄甥享有继承权《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
何某与董某等继承纠纷案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立法精神,体现家庭和谐、行为自由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类型典型案例。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在审查其法律效力时,应当从审查遗嘱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而不应仅从遗嘱的外在表现方式进行形式审查。
继父母有证据证明其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母遗产傅某提供的派出所和居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也载明有“杜某某与傅某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内容,但该居委会出具该证明时其亦明确是以派出所意见为准,而派出所就上述证明内容也仅是在出具该证明前电话询问了被告吴某的两位邻居后,即为傅某出具了上述证明,该证据所载证明内容明显依据不足,且该所是在出具该证明两个月后才对该两位邻居作了补充调查,其程序也明显不当,该证据亦同样不具有证明效力。综上所述,傅某认为其与被继承人杜某某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理由依据不足,对其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杜某某的遗产六分之一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维护丧偶老人继承权的典型案件为尽快解决老人养老花费无着问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案涉房屋无人居住,双方均同意出售并分割售房款,但因双方互不信任,对于分割钱款、配合过户问题心存芥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老人的养老问题迫在眉睫,法官主持调解并确定了由毛某亲属为其先行垫付须给其他继承人的房款,再由毛某出售房屋后向亲属偿还垫付费用的方案,最终各方就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结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纠纷在法院存在诉讼且尚未处置完毕,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的,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虚构事实骗取公证,法院可依法推翻公证书并减少其继承份额公证书本是民事诉讼中免除当事人证明责任而径行认定事实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然而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并非可以绝对地免除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公证书依法作出且未被公证机构撤销、变更的情况下,其记载的事实属于当事人免予举证即可认定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推翻外应当予以认定。
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为打印遗嘱的形式规范与效力民法典规定了遗嘱的设立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与原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本案中所涉遗嘱实际为打印遗嘱,但因案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彼时法律尚未对打印遗嘱的形式明文认可,加之该份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的,故法院将涉案打印遗嘱作为代书遗嘱处理并对其效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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