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被继承人赠与的权利?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原则上其权利义务都是可以继承的,专属于人身的合同类型和权利不受合同法规范。原则上权利义务是一并继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并没有法律规定是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因此继承人应当可以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继承实际是权利义务一并继承,在没有明确规定赠与撤销权专属人身的情况下,撤销权应当一并由继承人继承。
无合法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涉债务,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责任。
老人留下两份遗嘱,哪份有效?本案中,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郭老爷子生前留下两份遗嘱,在确认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如何探寻其立自书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此前提下妥善解决财产分配问题。
遗嘱“缺席”引发继承官司......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留下了四处房产,2014年,张某的母亲王某初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与张某的儿子李某共同分割这四处房产。李某则辩称,母亲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确认均归自己所有,故要求法院按遗嘱继承处理本案遗产。该案历时四年多,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日前又上诉到上海二中院。案件的焦点在于李某口中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卖房人去世且无继承人,买家找谁办理过户民法典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报酬,构建起较为完备、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有遗嘱执行人时,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一套普通的房屋,却同时存在多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设立时间各不相同,需要判断每份遗嘱的效力,如果最后设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农村房屋拆迁款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款不能简单的全部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不能继承。
遗嘱自由有限制 必留份应予保留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期待利益,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防止遗嘱人将本应家庭承担的义务推给社会。本案裁判通过房屋折价补偿的方式既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范小某的权益,又尊重了范某遗嘱中财产由刘某一人继承的遗愿,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执行共同遗嘱 尊重逝者遗愿我国大多数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习惯,且对维持财产稳定性和有效传承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而是准确把握老人订立共同遗嘱的行为初衷,充分尊重和保障了老人处分自身财产的意思自治。同时,通过书写家书的方式柔性解纷,法理情相融合,弘扬孝老爱亲、重视亲情的文明家风,展现了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关爱弱势群体”“以和为贵”的办案理念和办案智慧。
姜霞主张小姜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姜,已丧失继承权,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小姜在其父亲重病时作为亲属到医院签名、也曾到医院看望父亲,询问父亲有无住处。从以上行为看,只是由于小姜未成年时父母离婚,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造成与父亲在感情上的疏远,加之此前一直在上学,成家后要照顾母亲和小孩,且老姜在生病前有自理能力和一定收入,综合以上情况,小姜的行为并不符合遗弃其父亲的法律定义。故法院对姜霞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继承人在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且未对遗产管理权予以处理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正确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以规避承担债务清偿义务的情形,应坚持保护合法债权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加以认定。在全部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且未举证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而应将全部继承人认定为实际管理人,判令其在所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
母亲去世、父亲失智,独生子女如何诉讼继承财产?法院:适用家事观护员制度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卖房人去世无继承人 如何过户?法院: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本案中,审理法院巧用民法典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造性地在可查明的继承人中引入管养房屋方案“竞标”方式,让具有管养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侨房遗产管理人,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开创了一条全新路径。
单方更改夫妻共立遗嘱,遗产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夫妻双方制定共同遗嘱的情况下,如需撤回遗嘱或更改遗嘱,应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在更改或撤回遗嘱时,仅能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分,而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
法院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新规化解纠纷本案的被继承人于2012年死亡,本应适用旧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尽管被继承人早已去世,但其遗产却一直悬而未决,基于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侄甥就可依照《民法典》新规代位继承,这也是本案得以依法调解的重要前提。
“父债,子还不还”法官将调解现场变普法课堂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此可见,“父债子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有效存在;二是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三是债务价值小于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价值。“父债子还”只存在于“子”自愿归还和“子”继承父亲遗产两种情况。而“人死债灭”则仅存在于人死后无遗产的情况。俗话“父债子还”不再是天经地义,其本质上仍是“父债父还”。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当事人之间经常就继承权丧失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产生争议。有的观点认为,为尽快明确遗产归属,有效利用遗产,避免继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当让继承权丧失的请求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日起3年内提起本条规定的诉讼,否则被告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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