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游朦
【案情】
张某于2011年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入职后,张某自愿与公司签订放弃社保声明,约定张某每个月在公司领取社保补助,张某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公司为其补办保险。2014年张某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分歧】
对于张某自愿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后,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得到支持。张某本人签字确认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愿意每月领取保险补助,且公司提交的张某签字的工资表可证明公司确实每月向张某支付了保险补助,现张某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予支持。放弃社保无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签订的声明无效。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因此,公司以张某签署声明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此张某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公司已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扣除。公司还应当为张某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实践中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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