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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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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发生工亡后补缴保险亦不能领取工亡补助
    日期:2024-07-09 点击:18次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发生工亡后补缴保险亦不能领取工亡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 同时挂靠多家单位时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确定
    日期:2024-07-08 点击:15次

    同时挂靠多家单位时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确定个人以其所有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挂靠多家单位经营过程中,其聘请的驾驶人员因工受伤的,由于完成经营工作须由牵引车和挂车有效结合方能共同发挥作用,其彼此之间不可分割、缺一不可,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旨在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的“被挂靠单位”解释为多家被挂靠单位,并认定牵引车和挂车的被挂靠单位应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还是由代缴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责任
    日期:2024-06-08 点击:34次

    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还是由代缴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责任山西某企业管理公司受委托,为胡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社保部门与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胡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临沂某装卸服务部支付。胡某某要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因无有效证据支持而无法认定。故判决临沂某装卸服务部向胡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员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3-12-25 点击:39次

    员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知晓员工出事故受伤后,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内为其申报工伤认定。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医疗费用。

  • 某货运公司诉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日期:2023-11-30 点击:51次

    某货运公司诉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快递物流公司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相关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雇佣他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
    日期:2023-09-13 点击:46次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雇佣他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某公司与张某辉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天津市某区人社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确认天津某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是否正确。

  •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日期:2023-07-19 点击:59次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工伤医药费超出保险报销范围怎么办
    日期:2023-03-30 点击:65次

    工伤医药费超出保险报销范围怎么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该范围的医疗费则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在劳动仲裁机构对医疗费作出认定后,如职工仅对超过工伤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有异议,可先接受工伤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再另行向用人单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3 点击:108次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主要裁判观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 公司与挂靠人聘用司机没有劳动关系, 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日期:2022-12-04 点击:95次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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