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不签订合同,不上保险怎么办?
老李1990年起进某工厂打工,到现在已经有20年了,每月工资只有600元,工厂既没有和老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老李累死累活,身体累病了,单位就把他辞退。老李要求单位给补偿,但是单位领导说没有。老李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需的,属于强制保险。老李与工厂已经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工厂未与老李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假设老李的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最低工资水平),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老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补缴社会保险,不能补缴社会保险的赔偿相应损失,支付解雇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损失。
劳动者不能补缴社会保险的损失包括:(1)不能补办、补缴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赔偿(如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核算的赔偿金);(2)不能补办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门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赔偿(如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自费医疗的医疗费进行赔偿);(3)不能补办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赔偿(如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核算的失业保险金、工伤残疾赔偿金等)。
工厂未和老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我国法律,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老李的双倍工资支付时间应从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时起算。单位应该支付老李双倍工资赔偿金,实践中一般补偿11个月的工资为限。
老李可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与工厂协商,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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