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一般很关心在什么条件下,自己看病就医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有可能导致医疗费得不到报销。
《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参保人员要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院的医生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因为一般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医疗保险制度中转诊等规定的相应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其次,参保人员在看病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范围或者超出标准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最后,对参保人员已经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还要区分是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范围。如果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即属于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侧支付,最高支付达到“封顶额”,即最高支付额为止。参保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上述费用中的部分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由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解决,个人账户有节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例如,职工张三看门诊累计花费900元,当地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为未达到起付标准,就由个人负担。
(2)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按比例承担的费用。如职工李四急诊看病花费是2500元,起付标准是2000元,那么所超500元的部分可以按比例报销,其余由个人负担。
(3)“封顶额”以上部分的费用。对于高出“封顶额”的部分医疗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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