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病或意外受伤(工伤除外)需要看病治疗时,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首先可以由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即先从其医保卡的存款余额中支付。当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又低于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时,职工的医疗费用主要从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则按照一定比例负担一部分。
对于超过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办理的商业保险等其他途径解决。如果参保人员没有办理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则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其个人支付,这部分经费就往往要靠参保人员使用其积蓄或者由其亲属筹集资金负担。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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