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私营企业不能因为新成立为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目前,我国规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社会医疗保险等费用的比较重要的法规是《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照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除此之外,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还要继续征缴;缴费单位迟延缴纳费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另外,各地区的有关医疗保险规定还对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如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还规定了外地户口在京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城镇户口,都应参加医疗保险,与户口是否在本市无关。还有一些地区具体规定了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以及具有该市户籍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都应该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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