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由企业和职工与国家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应缴纳。由此可见,养老保险费不能全部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精神,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根据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远期目标,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不超过其工资的8%,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负担比例,是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是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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