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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核心

日期:2013-06-16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17次 [字体: ] 背景色:        

老有所养,是人们对生活最基本的愿望。所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核心。目前,我国强制部分企事业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就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对于在这些单位的职工而言,他们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基本养老保险还难以要求所有劳动者都参加养老保险,如用人单位的临时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这类劳动者可以自己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一些被个人承包的企业,在个人承包经营期间,被承包的企业也必须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不能因为被个人承包而取消职工原来享有的保险待遇。例如,某建材厂由于经济效益不佳被本厂职工张某承包,原来的一些职工仍被聘用,但是承包人张某却拒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个做法就是错误的。依据原劳动部1992年10月7日《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的精神,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账户,如果单位与职工协商好由职工自己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的,或者职工已经持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而不愿将此账户转入用人单位的,职工可以自行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相关费用。

缴费单位在办理了养老保险的登记之后,应每个月按时为单位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的申报方式为:缴费单位在每月5号之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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