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某灯具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灯具厂为高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因此,厂方每月从高某的工资扣除70元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但高某认为是厂方故意少发给他工资,认为这些钱将来是拿不回来的。高某的想法是错误的。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人个人账户。可见,基本老保险将为张某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使劳动者在离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以维持,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精神,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就是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继续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同时,建立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的部分与用人单位缴纳退休统筹费的部分,一并记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到职工退休养老时使用。在实行社会统筹的同时,引入个人缴费和储存的机制,即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退休统筹费的一部分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不管职工到哪里工作,只要个人和单位缴了费,都会计入个人账户,到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计发养老金。由此可见,劳动者退休后能够领到多少退休金,主要是看其缴纳了多少养老保险费。
以北京为例,2009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人个人账户。如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每月基本养老保险费745.2元,其中59.6元(745.2x8%=59.6元)计入个人账户。
目前,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都由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并且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上灵活就业者可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了便于对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的管理,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保管档案,将来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保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已在部队领取退休金),则不允许其参保。
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按月、季或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可以根据各地不同规定而定。个体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在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外借人员的养老保险不属于灵活就业者。企业外借人员的养老保险应由原单位缴纳。例如,谢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设计人员,某面粉厂需要改造旧厂房,谢某被外借到面粉厂一年,从事新厂房的设计规划与施工监理工作。在谢某外借期间,建筑公司不想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认为谢某在外借期间是为面粉厂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面粉厂为其缴纳。
这个案例中,虽然谢某被外借到面粉厂工作1年,但他仍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建筑公司应该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这是因为外借人员在被借用期间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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