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劳动工伤 >> 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伪造学历或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必须及时行使解除权,不能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23-11-07 来源:| 作者:|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伪造学历或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必须及时行使解除权,不能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南通森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方某斌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1)苏06民终18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森蓝公司解除与方某斌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方某斌应聘森蓝公司的岗位是驾驶员,森蓝公司在招聘该岗位劳动者时,对学历和资格证书、履历等未提出明确的特殊要求。方某斌对中专相当于高中的认识有误、表格填写不当,但无证据证明方某斌存在学历造假与欺诈招录单位的主观故意,且是否高中学历与森蓝公司招录驾驶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并非密不可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伪造学历或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必须及时行使解除权,不能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方某斌2015年5月入职,开始从事驾驶员岗位,自2017年起森蓝公司即安排其至管理岗位,森蓝公司对方某斌的工作也认可,颁发其多份荣誉证书。森蓝公司2020年9月26日才以方某斌学历造假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不具备单方解除合法性。一审认定森蓝公司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