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销售公司、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两年,到期后续签。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被派遣至某销售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劳务公司向李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李某认为其与该劳务公司已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仲裁委驳回李某的申请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与某劳务公司系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该合同因到期而终止,某劳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法律并无要求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故某劳务公司与李某不再续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务派遣双方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双方通常不具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目的,并且相关法律并未对劳务派遣双方是否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强制性规定。本案裁判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在多渠道灵活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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