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用人单位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时,按劳动者70%主要责任,用人单位30%次要责任分担。
案件:尹某某、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鲁15民终246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尹某某等5人的亲属吕某1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智德公司,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构成工伤,对此双方予以认可。智德公司在未严格核查吕某1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直接以其所冒用身份办理工伤保险,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吕某1冒名入职,智德公司按被冒用的“吕某2”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对于社保损失责任承担问题,吕某1冒名吕某2入职具有主观故意过错,应承担70%的主要过错,智德公司因对吕某1冒名入职审查不严故负有3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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