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于2018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资。2019年4月18日,王某经检验确诊怀孕。2019年4月2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告知王某“直接休息就行了”,将王某辞退,并于2019年5月20日将王某移出微信工作群。王某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遂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考勤机打卡照片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支付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作为劳动者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王某提供的劳动是连续性的,足以认定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王某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王某在孕期非因过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各项应支付费用共计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孕期妇女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家庭尊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针对女性特殊情况,对其劳动权益作出的特殊保护。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等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并不鲜见。本案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知悉王某怀孕后,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严重侵害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判决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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