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冒用身份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赔付责任。
案件: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给付纠纷案
案号:(2019)粤04行再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周某某与太阳鸟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周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太阳鸟公司处,但周某某为用人单位实际提供了劳动,因此,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周某某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亡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再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这其中当然包括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周某某虽然冒用他人身份,但与太阳鸟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故其工伤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的范畴。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非本单位职工的,用人单位没有缴费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错误地以他人名义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投保对象仍为该职工,而非被冒用身份的人。本案中,周某某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太阳鸟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周某某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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