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造假来掩盖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真实意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康多瑞(北京)乳业有限公司与刘某玲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京民申180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康多瑞公司以刘某玲存在学历造假行为、旷工及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为由与刘某玲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当举证证明上述情况存在且符合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结合调岗通知书、《关于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征询意见函》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时间和内容可知,刘某玲是否存在学历造假的情形,并非康多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原因。而对于旷工问题,双方并未对岗位变动协商一致,考虑到刘某玲已怀孕的实际情况,康多瑞公司将刘某玲工作岗位自安徽省调整至上海市,该调岗明显不合理,康多瑞公司以刘某玲未至新岗位工作为由主张其构成旷工,于法无据。对于康多瑞公司主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因刘某玲怀孕,康多瑞公司解除与刘某玲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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