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酒店空调运营维修值班工程师,在工作期间王某不慎滑倒,被认定为工伤。王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就延长停工留薪期、增加工伤伤害部位、工伤伤残等级、旧伤复发等多次申请鉴定但均未获认定,王某以需要治疗为由继续休假,并向某酒店提交建休诊断证明书。医疗期满后某酒店工作人员致电王某告知到岗工作,王某表示需要治疗无法参加工作。后某酒店以王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及其他任何岗位工作为由,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某酒店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部分工资。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王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以病情为由未返岗工作,某酒店对此按照医疗期处理。医疗期满后,王某仍以病情为由拒绝到岗,某酒店无法为其安排任何工作,结合王某的伤情、工伤鉴定情况及王某病休期间没有相应治疗手段的事实,不属于因伤情无法到岗工作的情形,故某酒店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的典型案例。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伤医疗待遇并非停工留薪期待遇,故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且无延长、定残或旧伤复发的情形下应恢复正常工作。本案裁判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小伤大养”及“休工无期限”问题给予否定性评价,对营造和谐良好的用工环境有重要意义。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