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能发现劳动者冒用身份入职的,应当承担本应由其负担的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案件:大连圣元物业公司、杨某1等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1)辽02民终325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焦点问题就是姜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行为是否影响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姜某某与圣元物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姜某某死亡后已被沙河口区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亡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行申1057号行政裁定亦确认“沙河口区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姜某某视同工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圣元物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未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有关费用。姜某某虽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入职,但因上诉人未履行其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并不存在社会保险机构因虚假身份信息拒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即姜某某违背诚实信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不会使上诉人遭受社会保险损失。一审法院对此已作充分论述,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全部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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