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者入职并参加工伤保险,但社保机构不予办理其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的,相关不利后果由冒用身份者自行承担。
案件:蒯某某、王某某金融行政管理纠纷案
案号:(2018)粤行申93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蒯某某冒用“雍某某”身份证件入职,并冒用“雍某某”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工伤保险的事实清楚,中山市社保基金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蒯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如实说明”的法定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行承担。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不予办理”应仅限于参加社会保险时,而不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阶段的主张,该条款并没有对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具体阶段作出限定,也未排除申领社保待遇的适用,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