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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关于宋某二倍工资计算标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宋某的提成收入依上述规定属于其工资构成,且为其工资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因未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依上述规定应包含基本工资及提成收入,某设计公司现主张仅以宋某基本工资为标准支付第二倍工资,于法无据,亦违背劳动法对弱势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初衷,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宋某于2021年6月30日到某设计公司处从事设计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某设计公司按月向宋某支付工资,宋某2021年8月工资数额为7033.30元、2021年9月工资数额为7751.92元、2021年10月工资数额为4355.30元、2021年11月工资数额为3224.97元、2021年12月工资数额为3811.48元、2022年1月工资数额为879.62元、2022年2月工资数额为3039.66元、2022年3月工资数额为993.92元、2022年4月工资数额为6844.35元、2022年5月工资数额为4107.34元、2022年6月工资数额为656.67元,某设计公司未支付宋某2022年5月工资4107.34元和6月工资656.67元。2022年6月11日宋某因提成工资相关事宜与某设计公司产生纠纷未再按时上班,后经某设计公司与宋某联系,宋某表示不再到岗上班。宋某在仲裁时称离职原因为某设计公司未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某设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某设计公司称,宋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合计每月2200.00元。另查明:2022年8月19日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通劳人仲案字(2022)第217-2号裁决书,裁决:一、某设计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二、由某设计公司支付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2698.54元;三、驳回宋某其他诉讼请求。某设计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设计公司要求判令某设计公司以宋某基本工资为基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判令某设计公司应支付宋某宋某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2698.54元。某设计公司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 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3)内05民终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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