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相关问题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医疗等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07 来源:劳动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

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工伤认定,故在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中就不存在工伤认定的问题,只存在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工伤的审查,一般从三个要件来进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伤害,一般认为是属于工伤的范围,依法应按工伤处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问题

劳动能力一般由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由于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故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当事人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一点与工伤的认定程序是不同的。

(三)留薪期满后,员工仍然需要停工医疗的法律问题

员工发生工伤后,员工应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待遇依《工伤保险条例》第29、30、31条的规定有以下几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住宿等费用,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原工资福利待遇等等。但这个期限依法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再延长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对于员工已进行伤残评定的,员工依法享受伤残待遇;对于未进行伤残评定的,需要继续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劳动者发生工伤,享受了工伤待遇的,是否可以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我们认为,将工伤损害赔偿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原因是其在处理该案件的程序、审查的内容、责任认定、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各方面均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有很大的差异。从工伤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上可以看出其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故我们认为员工对于因工伤造成损害的,基于用人单位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形下,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基于此,工伤争议案件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权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其中之一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选择用人单位的就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