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中凡是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比例负担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者也必须依法缴纳。这里不存在自愿和不自愿的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保并按规定缴纳费用是法定义务,是履行责任而不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因而是不能放弃的。
但是劳动者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其现所在单位可以不用参加社会保险,其现所在单位也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劳动者要将其相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材料交公司备案,公司以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所以在其现所在单位可以不用参加社会保险,并不是其自愿放弃的。这是法定的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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