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0日,石某到医院检查身体,经化验诊断为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损害。经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元医疗费。石某曾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所以石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友现石某的入院病历记载着“有饮酒史8年”。保险公司表示,石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要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对医疗费不予赔付。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如果石某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退还保费,对医疗费不予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入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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