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伤认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于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1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何某所在工厂由于机器部件老化,突然发生爆炸,何某被炸伤,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厂方认为由于何某自己操作不当致使机器发生爆炸,其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何某认为,机器发生爆炸并非其操作不当所致,而是由于机器部件老化导致的,应按工伤处理。

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何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何某的申请后,3个月中都未对其申请作出认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延期作出决定的,当事人有权举报,使问题得以解决。

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工伤申请作出认定,以保证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待遇,对其伤势进行及时的治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