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所在工厂由于机器部件老化,突然发生爆炸,何某被炸伤,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厂方认为由于何某自己操作不当致使机器发生爆炸,其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何某认为,机器发生爆炸并非其操作不当所致,而是由于机器部件老化导致的,应按工伤处理。
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何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何某的申请后,3个月中都未对其申请作出认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延期作出决定的,当事人有权举报,使问题得以解决。
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工伤申请作出认定,以保证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待遇,对其伤势进行及时的治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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