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发生交通事故 这样算不算工伤
【案情】
老王为某公司保洁员,平时上班时间为上午6:00-11:00。因工作繁忙,老王一般都提前1个小时左右到达公司开始工作。某日早晨4:45,老王在去上班途中被何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王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老王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劳动部门认定老王构成工伤,老王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分歧】
对于老王提前一个多小时上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主要有产生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王上班时间为6:00-11:00,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4:45,距离上班时间尚有1个多小时,无法认定其在上班途中,因此不应认定老王构成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王上班时间为6:00-11:00,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4:45,但老王平时均是提前1个多小时上班并工作,应认定老王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老王构成工伤。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老王构成工伤,理由如下: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见,职工受到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必须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王对该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要件。
第二,老王提前上班一个多小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要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知,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中。因此,老王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老王发生交通事故之时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即是否符合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下班的合理时间等要素。老王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从其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合理路线中;老王正常上班时间为6:00-11:00,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4:45左右,虽然比上班时间早了一个多小时,但老王一直以来均是提前一个多小时到达单位开始工作,可以认定老王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综上所述,老王提前上班,途中发生非因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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