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返回上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案情】
戴某在乙县的丙单位工作,每月可集中休息5天,其经常回200多公里外的甲县与家人团聚。2017年3月19日是休息日,次日7时30分上班。为了第二天准时上班,决定提前一天返回单位。在返回的过程中,戴某乘坐的班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戴某住院治疗60天。
【分歧】
戴某手上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戴某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受伤,因此戴某受伤不构成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戴某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受伤,且戴某自身无过错,因此戴某受伤构成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戴某事故发生之日虽然是戴某的休息时间,但因甲、乙县相距较远,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其提前一天返回单位,符合常理。
其次,戴某为普通工人,通常会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作为上下班的方式,而戴某家人居住地离工作地相聚200公里限于时间及经济条件的因素,导致其为避免迟到而提前一天返回单位上班,成为合理选择。
再次,戴某提前一天返回上班的路线,是往返工作地与家人居住的毕竟路线,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综上,戴某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受伤,且戴某自身无过错,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因此戴某受伤构成工伤。
作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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