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陈某为某企业员工,某日下午,陈某因家中有事在未向单位请假的前提下提前半小时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后陈某主张按工伤赔偿损失。
【分歧】
对于能否认定陈某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认定为工伤。陈某发生事故也是在下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不能认定为工伤。陈某提前再未请假的前提下提前下班,违法了企业规章制度,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定工伤对企业不公平。
【管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弱势群体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将原《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的规定取消,即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更没有将上下班途中限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所以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受伤职工的解释。职工提前下班回家与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样均属于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均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再者,职工提前下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但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违法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陈某虽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早于正常下班时间半小时回家,但其仍然是回家,发生车祸也是在其回家的途中,虽然违法了企业考勤制度,但对其仍可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工伤。综上,笔者认为,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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