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家备课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
黄某系某高级中学高三数学教师,同时任教三个毕业班的数学教学课程,教学任务十分繁重,经常在家完成批改作业、备课等任务。2019年4月9日晚11时许,黄某像往常一样在家备课,突然晕倒在地,其妻子范某立即拨打120将黄某送至人民医院抢救。10日3时10分,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本案中,黄某在家备课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在家备课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应认定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视同工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黄某在家备课突发疾病死亡,应视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本案中,黄某在家备课因在工作岗位上时间紧、任务重,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利用自身休息时间加班,其目的是为了单位利益的最大化,其在家的备课时间应视同工作时间内。
二、黄某在家备课,应视同在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工作岗位应更多强调的是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不能过分关注工作时的场所和位置。本案中,黄某在家备课从形式上并没有发生在其学校的工作场所,但符合其作为一名毕业班教师的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综上,笔者认为,黄某在家备课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李海军
(作者系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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