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中午与客人在家喝酒,下午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因酒后头脑不清醒,没有注意到红灯继续往前行驶,与迎面驶来的汽车相撞,李某腰椎骨严重受伤,其他部位也伤势不轻。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经过半年的治疗出院,医院诊断为“腰椎脊髓受损,下肢瘫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李某及其家属多次找李某所在单位领导申诉,认为李某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求对李某按工伤致残处理。单位认为,李某因酒后闯红灯导致事故的发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处理,只能按非因工负伤处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酒后骑车擅闯红灯导致的伤害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李某只能按非因工负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通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后上下班的途中。例如,按规定职工上午8点上班,职工在8点前来到单位的途中,都应属于上班的途中。如果职工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是由于单位安排加班,职工晚上6点才从单位走,那么职工在6点后从单位回到家的途中,也应属于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是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情况日益增多,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也属工伤认定范围。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交通事故不是本人负主要责任。案例中,李某因酒后闯红灯被交警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为醉酒是一种个人行为,国家法律规定明文禁止醉酒后工作,如禁止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引发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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