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所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某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暴力人身伤害。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些工作部门或某种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风险。如公安、税务、法院、检察院和监察部门的工作,以及企业保卫部门的工作,由于履行工作职责,遇到一些不法之徒的暴力伤害、报复、袭击。这种暴力攻击行为,如果不是由于该职员所从事的工作或是该职员对其职责的履行,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有利于弘扬正气,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三是指从事为社会安定而不断地面对极具危险性的工作所造成的工伤。如消防、防洪、救灾等单位的职工。社会安定需要这样的职能部门,法律为了维护从事这些单位职工的利益,也为了维持这些单位的合理存在,保障这些单位人员的正常来源,就必须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以公正合理的认定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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