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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应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在工作单位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就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应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

1.直接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应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视同工伤:

(l)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定为工伤。职工自残或者自杀都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职工自杀或者自残是职工受自己意志支配所进行的行为,是职工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形下,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即导致职工的自杀或者自残的原因是由于工作不顺利,或者由于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甚至是歧视所造成的,单位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使企业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职工产生自杀或者自残的念头,因为职工是有自主的判断能力和决定权利的,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必对职工的个人行为负责。如果将职工自残或者自杀行为认定为工伤,有悖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黄某到外地出差,中午12时20分返回住处时遭遇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交通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黄某出院时,医院所出具证明的结论是,黄某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黄某认为自己属于因公外出,因此遭受的伤害应属于工伤,单位应给予工伤待遇。而单位则认为黄某受伤是在中午,不在上班时间内,因此不属于因工负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案中,黄某是因公外出,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负伤,应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给予其因工负伤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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