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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申请工伤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日期:2013-06-16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所谓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其他作业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引起的伤残或死亡。构成工伤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工伤必须是人身伤害;二是伤害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三是发生在工作时间或上下班途中;四是工伤必须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伤害。

职工因工受到伤害而获得的救济赔偿称为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近年来,这类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进而引发工伤赔偿纠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构成工伤的情形和赔偿的标准,2010年12月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修改,新《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维权索赔的法律依据。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出现工伤意外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一旦发生意外,当事人应按照认定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受到事故伤害后要立即到工伤医疗机构中任何一家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任何一家进行抢救。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或工会可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个人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满伤情未见好转且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要在3天内到单位提出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单位若无异议,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如果单位对此有异议,单位要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在没有结论前,仍要保证工伤人员的待遇。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中止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在距上次鉴定1年后,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

第三,个人待遇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工伤认定须在法定时效之内提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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