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一船舶修造厂老板,其将一条船的修造发包给不具资质的马某。马某雇佣董某等人为其修造该船舶。在一次劳动过程中,马某、董某二人从船上摔下来,董某构成八级伤残。
请问:(1)董某能要求杨某承担工伤责任吗?(2)董某能否要求杨某、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1)杨某与马某之间系发承包关系,即所谓劳务承包性质,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用工法律关系,故杨某与马某之间因承包造船业务所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法》所调整,与《劳动合同法》没有直接牵连。马某雇佣董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劳动事故,这是基于马某与董某之间的雇工关系所产生,所以,董某可向马某主张雇工责任,既可要求工伤赔付,亦可从人身损害赔偿角度请求赔偿。
(2)基于杨某与马某之间的承包关系,马某可要求支付加工、承包费用,董某起诉马某时可将杨某一并列为被告,由杨某在承包费用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如果杨某所提供的施工、劳动条件差,不符合行业管理规范要求,而导致董某受伤,董某还可以依侵权损害赔偿的事由,诉请判令杨某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这里如称为连带责任是比较勉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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