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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日期:2013-06-12 来源:工伤赔偿律师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377次 [字体: ] 背景色: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

1、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

(1)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低于失业人员原来工资水平。

(3)权利义务相统一。不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不同的,相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应有所差别。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

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大多采用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辽宁省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 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3、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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