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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某诉上海市某服务中心人事争议案

日期:2023-12-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励某诉上海市某服务中心人事争议案

——精神疾病患者就业权利的保护

案情

被告系事业单位。2017年原、被告签订了聘用合同。2018年原告患“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同年6月出院。2020年门诊随访后医院建议原告“如常、合理工作生活”。自2018年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要求返岗,但被告均未予以安排。2020年8月原告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告与原告完成续聘,仲裁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安排原告回归正常工作岗位。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精神状态及诉讼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精神分类症,目前处于缓解期。2、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目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合法就业的权利亦受法律保障。本案劳动者患有精神障碍,但他们与正常人一样拥有得到亲情关爱和社会扶助的权益。且治疗本身有过程和阶段性,治疗最终目的是回归社会。所以国家和单位应以理性、人性化的视角来看待他们,更应重视和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回归正常生活的权利及能力。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聘用合同》,并安排原告返岗工作。

评析

因精神疾病易复发、难治愈特点,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医疗期,拒绝劳动者返回原岗位参加劳动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已痊愈进而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根据具备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认定原告具备相应劳动能力,被告应当安排原告返岗工作。司法活动中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对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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