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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曦与某设计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韩某曦与某设计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韩某曦入职某设计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韩某曦怀孕,孕期请假产检。2019年1月起,韩某曦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某设计公司相关人员请产假并填写《员工请假单》,此后韩某曦未到岗工作。2019年3月,韩某曦生育一女。2019年5月某设计公司向韩某曦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自2019年2月1日起未上班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按无故缺勤旷工处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韩某曦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设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部分支持了韩某曦的仲裁申请。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某设计公司与韩某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问题。韩某曦作为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韩某曦在职期间,其怀孕并多次向公司请假进行产检,某设计公司应当对其怀孕知情并合理预估到韩某曦必然面临分娩、休产假的情况。某设计公司以旷工为由与韩某曦解除劳动合同,并抗辩此前韩某曦的请假方式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流程,但即便如此,某设计公司亦应及时敦促韩某曦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是放任此种状态直至三个月后径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某设计公司与韩某曦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设计公司提出上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判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了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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