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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2-12-2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张开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如东某超市搞促销活动,吴老太闻讯前往。在促销活动现场吴老太跌倒致其多处骨折。吴老太认为,因当天超市人流较多,如东某超市店员在管理人流秩序顺手推(言称:“老太买了东西,快点走")致其跌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东某超市辩称,其店员根本没有碰到吴老太,跌倒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其;吴老太跌倒后,其报警并吴老太送往医院救治,其已履行了相关救助义务,相关费用不应该全部由其承担。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如东某超市举办海鱼促销活动。当日,吴老太与其儿媳一同参加促销活动,吴老太在该超市营业场所二楼处购买海鱼时跌倒。后该超市店员报警并将吴老太送至医院治疗。经调取录像显示:当日,参与促销活动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吴老太系在海鱼柜台处不慎跌倒,未有发现有人推搡吴老太。

裁判结果: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如东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其应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然其在组织开展促销活动中却未能应尽到相应的防范和注意义务,致吴老太在参与促销活动过程中跌倒,故认定如东某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吴老太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老太年事已高,在参与促销活动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其本身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更何况其儿媳在现场的情况下,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如东某超市的责任;综合吴老太跌倒的场所、跌倒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吴老太因跌倒而造成的损失由如东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吴老太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公共活动领域,由于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群众,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和管理者,法律要求相关主体负起保障参与者安全的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如是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承袭《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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