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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扫墓摔伤,公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日期:2022-12-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扫墓摔伤,公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季佳惠,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扫墓是缅怀先人的一种形式,本是带着怀念与沉重的心情悼念去世的亲人,但从上海回苏州扫墓的王女士却在扫墓时意外摔伤,她认为公墓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公墓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其赔偿责任。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2020年5月9日,王女士前往某公墓祭扫,在前往自家墓穴途中行至墓区27排入口时,因墓区过道窄小,为防止摔倒,其将手搭扶在墓碑四周的小狮子石柱上,不料石柱稍经触碰便倒下,其被一同带倒以致摔伤。后经鉴定,王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后,王女士认为公墓方对墓区内设施维护不当,管理墓地失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故将某公墓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某公墓辩称,墓区建造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并无墓区过道统一标准,此外,小狮子石柱系每个墓穴的亲属自行设置的,而非其统一建造的扶手,王女士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石柱系其设置的,故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请。同时某公墓认为王女士主张赔偿数额过高。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墓管理方应对墓区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尽到维护、检修义务。即使案涉石柱非公墓方设置,其亦应对该石柱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维护或通知设置人维修的义务。因公墓方未能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对王女士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且其多年来均至案涉墓区扫墓,理应知晓案涉道路狭窄、周边设施陈旧等客观情形,其在通行时更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又,王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石柱为公墓方设置,事发时其借助石柱通行,应对石柱的安全状态尽到必要的观察注意义务。综上,王女士自身过错系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终判决公墓方赔偿王女士51315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此类场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护和检修,避免出现意外。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时也应当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尤其在身处较为危险的区域时,并尽量远离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清明时节,祭扫故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些年代久远的墓区由于历史原因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人们在祭扫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意外,特别需要照顾好身边的小朋友、老人。公墓管理方也应当竭尽所能地做好维护保障工作,降低各方面风险,疫情期间还要严格落实防疫规定,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文明的祭扫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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