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猝死宾馆走廊赔偿责任谁承担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赵建荣 丁真子,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70后男子李某在苏州某宾馆的走廊上倒地,近40分钟后才被发现并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宾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该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客人于宾馆走廊倒地,近40分钟后才被发现
李某于2021年4月某日入住苏州某宾馆。监控录像显示,当日17时13分,李某在宾馆二楼公共区域的走廊上,因身体不适扶墙休息几秒钟后继续走路,17时14分开始多次扶墙走路,17时19分倒地。
30多分钟后,路过的客人发现李某倒地,通知了宾馆。17时56分宾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当场拨打急救电话并对李某进行心肺复苏。18时13分,医生赶到,对李某继续做心肺复苏,并随后将其送往医院。后李某经抢救无效停止了呼吸。
根据公安机关法医的现场勘查和尸表检查,李某体表无外伤。诊疗记录未明确李某死亡原因,李某家人也未申请尸体解剖查明死因。
李某之子小李认为,李某死亡的关键因素在于宾馆未及时发现其倒地,而导致治疗延误,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宾馆赔偿50万元。
监控电脑无人值守,宾馆存在过错
被告宾馆一方认为,李某的死亡存在突发性、偶然性,且原因不明。而宾馆在发现李某倒地后立即采取了科学的急救措施,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李某倒地的全过程处于监控摄像范围中,监控电脑设在宾馆前台,但事发时前台服务人员在对客人进行量体温、登记,监控电脑前没有工作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对入住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因身体不适在宾馆内公共区域倒地,宾馆依法负有及时发现、提供救助的义务。李某倒地时,宾馆前台虽然安装有监控电脑,但电脑前无人值守,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突发情况。李某倒地30多分钟后,宾馆才因其他客人提醒后提供救助,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因李某系突然身体不适倒地,宾馆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进行心肺复苏,且李某死亡原因不明,小李也未能证实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法院综合上述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规定,酌定宾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连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对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需要采取监控摄像、卫生清洁、设施维护等措施,也要对客人的情况进行合理注意,在发生意外时及时发现并救助。本案中,虽然李某死亡系因自身原因,并非遭受外来损害,但是宾馆未能通过监控摄像及时发现致使李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建议,宾馆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应采取必要、妥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确保该些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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