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园警示近距离观看猕猴 男子受惊吓致摔伤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赵建荣 丁真子,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19岁大学生小陈在森林公园游玩时,冲上山坡遇到猕猴,随后因惊吓跳下山坡而摔伤。小陈起诉要求森林公园赔偿,法院能支持吗?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森林公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山坡上遇猕猴受惊吓摔伤
2020年10月某日下午,小陈与同伴一同进入森林公园游玩,二人沿石板路行走时,发现有多名游客驻足朝路边山坡上的树木方向观看,有游客举起相机朝该方向拍照。小陈与同伴离开石板路上了山坡。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
小陈称:“我当时想穿越山坡到上方视野开阔的地方拍照,但上了坡不到十秒钟就有一个猕猴扑过来,好像要抓挠我,我转身就逃,不小心摔下了山坡。”
小陈随后在森林公园工作人员协助下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错位,至起诉时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小陈认为,森林公园明知山中有野生猕猴,仍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森林公园赔偿医保未报销部分共10070元。
森林公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森林公园辩称,小陈摔伤是其自身不当行为所致,森林公园已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不应担责。
监控录像记录了事件经过:14时50分,小陈和同伴相继突然大步冲上山坡,50余秒后,只见小陈快速跳下山坡至石板路上,不慎摔倒在地,而同伴则大步跑下山坡,停住了脚步。约20秒后,距事发地点数米处的树枝上出现一只猕猴。
法院查明,森林公园入口处放置了提示牌,载明“游客在游玩途中切勿主动戏逗猕猴,避免被猕猴攻击而受伤”;在通向事发现场的石板路的两处显著位置设置了提示牌,载明“提示:猕猴出没,注意安全。野生猕猴只适合远观”。
再查明,事发处的山坡坡长约三四米,坡度约30度,与石板路衔接的地方较平坦。还查明,猕猴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判决游客自行担责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小陈在山坡上是否遇到了猕猴,二是森林公园应否向小陈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结合事发前多名游客驻足观看及拍照、小陈及同伴的行为、事发后出现的猕猴、森林公园在多处提示有猕猴出没,可推断小陈在山坡上遇到了猕猴。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键要分析森林公园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从事发前情形看,小陈称想穿越山坡到上方拍照,因坡长三四米,正常最多三四秒钟即能穿越。但监控显示,小陈和同伴在山坡上逗留的时间远超正常时间,可推断二人极有可能系逗留在山坡上近距离观看猕猴。
其次,从小陈受伤经过看,小陈和同伴不顾警示近距离观看猕猴,均为躲避猕猴冲下山坡,小陈跳下摔伤而同伴跑下未伤。该山坡坡度不高,与石板路衔接位置较为平坦,并非危险之地。小陈作为一名成年人,未注意安全而选择跳下山坡,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风险。
再次,从被告采取的措施看,公园入口处、石板路上显著位置均设置了提示牌,提醒猕猴只适合远观。猕猴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凶猛类动物,森林公园没有将猕猴驱赶或者圈养的义务。森林公园在小陈受伤后也及时予以协助,使其得以救治。上述举措已尽到了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森林公园对小陈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小陈诉请。当事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连线
游客在公共场所内游玩时受伤,经营者应否担责?这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森林公园不仅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详细提示了近距离观看猕猴的危险性,还在事发后协助将小陈送医救治,已经尽到了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反观小陈,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面有责任遵守森林公园的安全提示,另一方面,对于近距离观看猕猴以及跳下山坡的风险应有所认知,因此应对自己摔伤的后果自行担责。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有基本的规则意识,因不遵守规则、不遵从安全提示而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自行承担。法官提醒市民,莫任性、守规矩,尊重法律与规则,共建文明和谐社会。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