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责任
无资质人员高处作业摔伤,谁来担责?定作人不能认为将活“包”出去就与其无关了,仍需要在定作、指示及选任方面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进行涉及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时,要选任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
途经绿化施工路段不慎跌入树坑受伤,谁该担责?途经绿化施工路段不慎跌入树坑受伤,谁该担责?
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认定
对于某购物广场而言,面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某购物广场在扶梯出入口处张贴了乘坐扶梯的温馨提示及安装了正确使用自动扶梯的警示牌,但没有配备语音提示,未尽到全覆盖提示义务。并且在胡某摔倒后,某购物广场的工作人员并未紧急制动扶梯,而是去扶胡某,属临危操作不当,对导致胡某摔伤损害进一步扩大存在过错,因此,某购物广场并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A市场服务中心是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对农贸市场进行作业的,且作业期间有安全的提示牌和电子显示屏,作业人员也对刘某进行了提醒,但是刘某仍执意前行,刘某应对此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农贸市场作为公共场所,刘某在此遭受人身损害,作为农贸市场的经营主管单位,A市场服务中心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条适用过错原则,经营者担责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电影院内光线昏暗是出于播放电影的正常需要,该男子下台阶崴伤脚系因自身原因造成,电影院不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老人出走意外身亡 养老机构应否担责本案中,王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心房纤颤、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脑梗死后遗症,某养老机构应该给予王某更多的关注。某养老机构因管理疏忽致使王某自行离开某养老机构,故此,某养老机构疏于管理的行为与王某出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不是王某出走后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某养老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老人乘梯跌倒 商家担责吗?商家在扶梯旁张贴“紧握扶手”“老弱病残建议由家属陪同”等提示是有必要的。但是,并非张贴警示标语后,商家在扶梯事故发生后就可以免除责任了。这仅仅是一个提示性的告知,在具体案件中,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
酒后跌入深坑受伤,饭店应担责赔偿吗?饭店、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对义务人而言是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对参与其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侵害的保障,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有相适应的有效预警等。
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认定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理论,该理论系基于诚信原则从判例中发展出来的一般规则,并非德国成文法的规定。德国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要求创设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者,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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