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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 追加共同被告及赔偿权利人放弃部分请求权的后果
    日期:2023-05-16 点击:302次

    追加共同被告及赔偿权利人放弃部分请求权的后果共同侵权案件和共同危险案件都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法院经实体审理,查明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遗漏的,在被遗漏人未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本案当事人未申请追加他们时,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向被追加人发出通知书,通知他们参加诉讼。

  • 聚会饮酒勿随意 出事死亡需担责
    日期:2023-04-17 点击:61次

    聚会饮酒勿随意 出事死亡需担责共同饮酒是一种基于增进友谊和促进社交而发生的社会行为,各方一般均没有追求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主观意愿。因此,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该情谊行为在顺利完成的情况下,不受法律的调控。但如果在情谊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法律则应该给予相应救济,并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否则,会出现有损害而无救济的情况,有违社会公平。

  • 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侵权人履行完毕所有义务后,是否有权对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
    日期:2023-04-05 点击:129次

    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侵权人履行完毕所有义务后,是否有权对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道听途说≠真相,网上发言别任性
    日期:2023-03-24 点击:92次

    道听途说≠真相,网上发言别任性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编,体现了我国对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晒被子惹出人命,这场离奇事故谁来担责
    日期:2023-03-24 点击:86次

    晒被子惹出人命,这场离奇事故谁来担责某置业公司对凉亭、连廊的质量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凉亭、连廊未进行验收备案即交付业主使用,案涉承重柱建筑材料为石材,相应重量较重,但仅使用石胶粘连,一旦承重柱与凉亭、连廊主体分离,则致人损害的风险较大。凉亭、连廊属于长期景观建筑,作为小区业主休憩场所,开发商施工时,应当考虑到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对承重柱的连接部位进行加固处理,但其未采取有效方式加以固定,交付使用十三年左右的承重柱,在承受晾晒被子所系绳索、受害人小花作用力时倒塌,从客观上反映出凉亭、连廊自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可以认定凉亭、连廊存在质量缺陷,该质量缺陷导致案涉承重柱倒塌,造成小花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开发商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兼职导游带团在景区摔伤,责任谁担?
    日期:2023-02-24 点击:69次

    本案事故发生的景区依山而建,军事文化体验园内道路系顺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并未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也无其他障碍或者超出常人预料的潜在风险,进行战地体验活动的参与者需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跌倒摔伤等事故发生。旅行社作为旅行活动的组织者更应如此,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景区对潘某的受伤存在过错。社会公众不应任意扩大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扩大受损者的权利边界,扩大解读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因此,旅行社所举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 高空坠物砸坏私家车,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3-02-07 点击:74次

    高空坠物砸坏私家车,责任谁来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 男子酒后在车内死亡 共饮者是否应当担责
    日期:2023-01-20 点击:73次

    男子酒后在车内死亡 共饮者是否应当担责一场酒局后,小华不幸死亡。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小华的父母将当天曾与小华同桌吃饭的朋友及两家大排档老板共10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对小华之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华父母的诉讼请求。

  • 摘马蜂窝意外摔伤同行无责不需赔偿
    日期:2023-01-16 点击:139次

    摘马蜂窝意外摔伤同行无责不需赔偿王某主张其受唐某的邀约采摘马蜂窝,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而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采摘蜂窝的现场状况看,唐某等人并没有指示和协助王某进行相关采摘马蜂窝的行为。王某从树上掉落受伤与唐某等人无因果关系,故王某关于其受某邀约采摘蜂窝,并请求唐某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评判理由充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莫劝酒,酒后事故必有责
    日期:2023-01-02 点击:85次

    莫劝酒,酒后事故必有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吴某兰、仇某和、吴某兵、徐某才、张某俊主观上既无故意也不过错,受害者何某荣之死纯属意外,故诸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是出于道义承担补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诸被告对受害者何某荣之死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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