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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顾客在客房内摔伤 涉事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

日期:2022-12-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顾客在客房内摔伤 涉事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史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王某称其于2018年12月12日晚入住相城某酒店,次日上午洗澡后,其穿着酒店一次性拖鞋再次进卫生间时摔倒受伤。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王某于2019年1月7日报警,当地公安机关出警。后经同济司法所鉴定,王某构成十级残疾。王某表示因酒店卫生间地面有水、地板及拖鞋不防滑致其摔倒,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将相城某酒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6万余元。被告相城某酒店辩称,未核实到王某预授权、入住登记等情况,双方没有合同关系。

相城法院受理该案后,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至酒店现场勘查并要求酒店提供事发前酒店客房设施的相关证据,认定事发时该酒店卫生间粘贴有防滑的警示标识,地面铺有两种防滑垫,有必要的密封条等防水设施,淋浴喷头设置正常,地板及拖鞋均属正常状态,未发现致人摔倒的安全隐患。

该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住宿费发票及医疗凭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王某入住该酒店并摔伤的事实。每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根据法院现场勘查情况,该酒店卫生间设施正常,有明显的防滑警示标识及必要的防滑措施,王某虽不幸摔倒受伤,但未能证明酒店对其受伤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王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城某酒店所提供的酒店设施与其摔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合理范围内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分为两类:其一,义务人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其二,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涉事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属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约定,尽到谨慎注意之义务,确保不因自己的行为或管理、控制下的物件及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酒店卫生间设施不合理以及被告存在过错造成原告受伤。王某作为成年人,在客房内的活动应当自行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在沐浴后对地上可能存在湿滑的情况未提高警惕,本身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在酒店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王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故涉事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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