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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一起因用于攀爬的竹架断裂致使在采摘杨梅的游客跌落骨折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日期:2022-12-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又是一年采梅季 采梅攀爬需谨慎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吴明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梅雨季的到来,苏州地产杨梅挂满了枝头,许多游客跃跃欲试,想体验杨梅采摘的快乐,但采摘杨梅需要借助攀爬工具,有一定风险性,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跌落受伤。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于攀爬的竹架断裂致使在采摘杨梅的游客跌落骨折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6月,严某游玩时,遇当地农户王某询问是否需要上树采摘新鲜杨梅,按筐计价,严某表示同意,遂跟随王某至王某的花果地,准备采摘。王某家的杨梅树较高,顶部距地面3米有余,因此王某搭建了竹架,方便上树采摘。严某踩着竹架,很顺利地爬到杨梅树上,但当他采完准备踩着竹架下来时却发生了意外,竹架突然断裂,严某摔到了地上,造成骨折,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双方就此发生纠纷,严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共70000余元。

王某辩称,其系失地农民,以务农和失地保险为家庭基本收入来源,并无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也无固定的公共经营的场所,其并非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严某采摘杨梅是其和同行朋友主动要求的,并非自己主动邀请的结果,且自己在严某采摘过程中已提醒要注意安全。严某摔下的原因是其在采摘结束下树的时候,过度关心自己的果篮,而忽略脚手架,脚下踩滑摔下来的,并非竹梯老化断裂造成的,且其摔下后未听意见就近诊疗,而是坚持到市里检查,耽误治疗时间,故其最终伤势不是单纯从树上摔伤所致。

法官经审理认为,王某种植杨梅树并出售杨梅,与严某约定上树采摘杨梅,按照80元一篮结算价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从事经营牟利性活动,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而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攀爬竹架至高处采摘具有危险性,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酌情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王某对严某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某赔偿严某28000余元。王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农户在自家花果地种植果树并出售农作物,属于经营牟利性活动。农户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与买受人约定的交付方式时,应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向买受人提供正常安全可靠的采摘条件;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充分考量危险因素,选择安全系数高的交付方式,谨慎确保自身安全,避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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